| 法規名稱: |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
113/1/22修正條文
(二)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1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3.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4.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5.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6.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7.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8.防止縱火措施。
9.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10.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消防法13條以下為防火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