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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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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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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10292
科目:
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
11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因負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不能清償,又有多數債權人,於 2022 年 3 月 1 日向法院聲請和解,法院於 3 月 7 日裁定許可和解。請附理由 論述:
申論題內容
(二)甲於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丙支付 10 萬元貨款的行為得否撤銷(丙已先於 2 月 7 日交貨)?又若甲聲請的是破產程序,此行為得否撤銷?(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https://bit.ly/4iriwg0
決議:
破產
宣告時已成立之雙務契約,在
破產
宣告前他方當事人已照約履行者,
破產
人固負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但此種債務,性質上與成立於
破產
宣告 前之一般債權無異,當僅得依
破產
債權行使權利。如認為此種債務係屬
破 產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下段所規定之財團債務,得優先於一般
破產
債權受 償,殊欠公允。故該條款下段所謂財團債務,應以
破產
宣告後,他方當事 人仍照約履行,因而增加
破產
財團之財產,而應由
破產
管理人履行之對待 給付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