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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113887
科目:民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以家族資金從事投資,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95 年突 然死亡,其妻乙與 16 歲之女兒丙為繼承人。經家族會議決議,由乙 為丙辦理拋棄繼承;且除甲之弟丁外,其餘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由乙與丁成為甲之繼承人,處理甲遺留之債權債務。乙丁二人於 96 年就 A 地辦理繼承登記,共同繼承該地。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丙於 100 年知悉上述拋棄繼承情事,於 112 年對丁主張繼承回復請 求權,並訴請丁將丙對 A 地之應繼分為回復之登記,丁對於丙之請求 則均主張消滅時效之抗辯,丙、丁各自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