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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110316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 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 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
丙將應有部分讓與戊,戊得否向丁請求返還A地於全體,視該管理契約有無登記而不同。
按民法826-1可知,共有物管理契約,於登記後例外拘束受讓人。其目的是為維護法律安定性,使受讓人能知悉該管理契約之存在。就雖未登記,但受讓人明知之情形是否拘束受讓人,學說認為,為避免認定標準浮動,造成受讓人不利,應純粹以是否登記作為區分。
本題戊知悉A地存在管理契約,若該契約已登記則拘束受讓人戊,戊不得向丁主張返還;反之,若契約未經登記,則戊得向丁行使民法767第1項前段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並依821條,主張返還A地於全體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