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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二級_一般行政(一般組):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研究#11099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詐騙乙,致乙將 A 畫廉價售交丙,丙復將 A 畫高價售交丁。試問:

申論題內容

(二)若甲非詐騙乙而係脅迫乙,則前小題之結論有何不同?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肥
  1. 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效力:由於乙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售出 A 畫給丙,乙在此交易中的意願可能存在瑕疵。根據法律原則,當一方在交易中受到脅迫或強迫時,其意願可能被視為無效。因此,乙可能有理由主張對於與丙的買賣契約無效或可撤銷。

  2. 丙、丁間的買賣契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丙將 A 畫高價轉售給丁。由於丙取得 A 畫的方式存在問題,丙可能無法擁有合法的所有權以轉售給丁。因此,丁可能有理由主張對於與丙的買賣契約無效或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