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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C組(民事法) ︰民法#100507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民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乙、丙 3 人共有土地 1 筆,共同約定各自管理一部分,2 年後甲經乙、丙之同 意將其應有部分讓與 A,A 取得應有部分後立即主張應重新為管理約定。A 之主張 在下述情形,有何法律上效力,請附理由說明之: 

申論題內容

(二)若 A 係在 1996 年取得該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