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擬以其妻乙之死亡為保險事故,投保郵政壽險,請依簡易人壽保險法
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二)該契約訂立或存續期間,有何其他事項須經乙之何種行為始生效力?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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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該契約訂立或存續期間,有何其他事項須經乙之何種行為始生效力?
在契約訂立後或存續期間,以下事項須經被保險人乙之「書面同意」或「書面承認」始生效力:
1.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依據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甲在訂立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雖然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因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乙),故甲在指定或變更時,應先得被保險人乙之書面同意。
2. 撤銷投保之同意(視為終止契約):
依據第 8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乙對於原先同意投保之決定,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甲行使撤銷權。一旦撤銷,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視為要保人甲終止該保險契約。
3. 權利之移轉或出質:
依據第 26 條規定,由於此為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若甲欲將該保險契約之權利移轉給他人,或將保險單出質(設定質權),非經被保險人乙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
在契約訂立後或存續期間,以下事項須經被保險人乙之「書面同意」或「書面承認」始生效力:
1.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依據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甲在訂立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雖然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因被保險人為第三人(乙),故甲在指定或變更時,應先得被保險人乙之書面同意。
2. 撤銷投保之同意(視為終止契約):
依據第 8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乙對於原先同意投保之決定,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甲行使撤銷權。一旦撤銷,依同條第 4 項規定,視為要保人甲終止該保險契約。
3. 權利之移轉或出質:
依據第 26 條規定,由於此為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若甲欲將該保險契約之權利移轉給他人,或將保險單出質(設定質權),非經被保險人乙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