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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33125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公司為一家剛成立的公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公司主要業務為進出口貿易,其總公司設立在臺北市,預計會在臺中市及高雄市分別設立分公司。

申論題內容

(二)請依法說明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情形。(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omi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