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回答下列有關建築工程及民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事宜:
(二)違規棄置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勒令承造 人按規定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逾期未清除回復原使用目的與功能者,得依「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給予何種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