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請詳述下列問題:
(二)關稅法規定之特別關稅的種類與內容為何?(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根據《關稅法》,特別關稅主要有平衡稅、反傾銷稅和機動調整稅率三種。
平衡稅:針對進口貨物在原產國或產製國接受了政府補貼,並因此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徵收。
反傾銷稅:當進口貨物以低於正常價格(正常價格定義為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可比較的銷售價格)進口,並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徵收。
機動調整稅率:為應對國內外特殊經濟情況或調節物資供應,可在海關進口稅則稅率的基礎上,在一定幅度內(通常為±50%,大宗物資為±100%)增減關稅稅率或配額,此措施為臨時性。
(財政部關務署)
反傾銷稅:當進口貨物以低於正常價格(正常價格定義為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可比較的銷售價格)進口,並對我國產業造成損害時徵收。
機動調整稅率:為應對國內外特殊經濟情況或調節物資供應,可在海關進口稅則稅率的基礎上,在一定幅度內(通常為±50%,大宗物資為±100%)增減關稅稅率或配額,此措施為臨時性。
(財政部關務署)
詳解
1.根據關稅法第67條,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
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
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2.根據關稅法第68條,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
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
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
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
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
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
3.根據關稅法第70條,輸入國家對中華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
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中華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
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
所裝載之貨物,運入中華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
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