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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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規19
使勞工從事二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健康管理資料...依下列規定分級(共四級)實施
健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醫師判定為無異常。
二、第二級管理:醫師判異常,與工作無關。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三、第三級管理:醫師判異常,註明臨床診斷,無法確定與工作之相關,應請職醫評估。
請職醫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病之現場評估,且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公告方式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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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級管理:結果異常,醫師判異常,註明臨床診斷,與工作有關。
醫師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採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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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健康管理,屬第二級管理以上,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 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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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28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噪音,高溫,粉塵,有機, 鉛, 游離輻射, 異常氣壓, 特定化學, 黃磷, 四浣基鉛, 聯啶,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