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所有位於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一筆(下稱系爭土地),被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為「市
場」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迄未被徵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告以得為臨時建築使用,甲乃規劃興建為
攤販集中場並出租他人供作擺攤之用。不久,A 市稅捐稽徵機關稽查人員發現系爭土地之使用內涵
與毗鄰商業(場)用地相同,乃基於租稅法上「實質課稅原則」而以該商業用地之地價向甲發單課
徵地價稅,甲不服並主張應以系爭土地之地價為稅基計徵地價稅,問
(二)若甲於系爭土地被徵收前將之出售予乙,A 市稅捐 稽徵機關應如何徵收其土地增值稅?又,乙於取得期間系爭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乙打 算將之出售予丙,則 A 市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徵收其土地增值稅?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三)若甲於系爭土地被徵收前出售予乙,依據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乙於取得期間系爭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若乙打算出售予丙,依據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系爭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土地徵收已不存在,因此不必再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故應恢復課徵土地增值稅。
詳解
待補
詳解
若甲於系爭土地被徵收前將之出售予乙,應準用公共設施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乙將此土地之出售予丙,若乙打算出售予丙,依據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系爭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土地徵收已不存在,因此不必再給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故應恢復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