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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2期(第2類):警察法規#60784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 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 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規定,「兇器檢查」權限之目的何在?警 察行使該項權限時,得否施加強制力?試申述之。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檢查凶器目的:執法人員於執行干涉取締工作時,其所面臨之危害具有不確定性,為保護執法人員免於危害,授權執法人員能在適當情況檢查受檢對象是否有攜帶凶器,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中程度劃分如下

1.適當性:能有效的助於目的達成,並符合目的拘束性原則

2.必要性:多種手段可以選擇時,選擇侵害最小的方式

3.衡平性:所欲達成的手段與犧牲的成本不得顯失均衡

(二)施以檢查手段時可否以強制力作為手段

1.強制力:係指以公權力的強制手段侵害人民,因此使用強制力時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時機:如檢查要以強制力手段為之,除須符合上述的要件外,尚須以客觀合理判斷不得單以執法人主觀臆測,如逾越必要程度時,執法人員將會以檢查論為搜索的替代手段

3.強制力的發動手段,可以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相互補充,檢查手段程度如下

(1)目視

(2)拍搜

詳解 提供者:鐘偉誠
有強制力
詳解 提供者:波波利(tera小米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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