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凶器目的:執法人員於執行干涉取締工作時,其所面臨之危害具有不確定性,為保護執法人員免於危害,授權執法人員能在適當情況檢查受檢對象是否有攜帶凶器,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中程度劃分如下
1.適當性:能有效的助於目的達成,並符合目的拘束性原則
2.必要性:多種手段可以選擇時,選擇侵害最小的方式
3.衡平性:所欲達成的手段與犧牲的成本不得顯失均衡
(二)施以檢查手段時可否以強制力作為手段
1.強制力:係指以公權力的強制手段侵害人民,因此使用強制力時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時機:如檢查要以強制力手段為之,除須符合上述的要件外,尚須以客觀合理判斷不得單以執法人主觀臆測,如逾越必要程度時,執法人員將會以檢查論為搜索的替代手段
3.強制力的發動手段,可以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相互補充,檢查手段程度如下
(1)目視
(2)拍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