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A國之甲向B國之乙購買貨物一批,價金為歐元50萬元,在B國簽訂一買賣契約,未約定該契約應適用之準據法。隨後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C國之丙,約定該贈與契約之準據法為C國法;乙並進而將債權移轉予丙。請問我國法院應如何審理下列問題:
(二) 若乙將貨物運送至A國交付給甲,甲亦於C國將價金歐元50萬元對丙為給付之後,發現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甲、乙若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各向何人主張?依據哪一國之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