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人 300萬
30-100人500萬
100-200人1000萬
200人以上2000萬
(二)金額達2000萬時。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
甲公司僱有員工201人,積欠全體被解雇員工的金額達兩千萬,主管機關限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中央主管機關得函令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甲公司之董事長、實際負責人出國,
第12條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一、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
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二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
實際負責人出國。
一、5百萬元。
二、雇主、雇主代理人、股東、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