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利益團體(Private/Particularistic Interest Groups)
代表 特定群體的利益,通常有明確的成員身份(如工會、產業協會、農民團體)。
目標是爭取 直接、具體的經濟或政策利益,對象多為特定社群。
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s)
追求 整體社會或公共利益,其政策目標不只限於特定成員。
典型例子包括 環保團體、消費者保護組織、人權團體。
| 面向 | 一般利益團體 | 公共利益團體 |
|---|---|---|
| 利益對象 | 特定成員或群體(narrow/particularistic) | 全體社會或非特定公眾(broad/public) |
| 目標 | 經濟、職業或組織自身利益 | 公共福祉、環境保護、社會正義等 |
| 會員關係 | 通常有明確成員資格 | 成員不限,可能是廣泛支持者或捐助者 |
| 政治動機 | 獲取政府資源或政策優惠 | 改善公共政策、保障公共利益 |
| 行動方式 | 遊說、集體談判、政策協商 | 遊說、倡議、公眾教育、示威活動 |
| 類型 | 例子 | 特徵 |
|---|---|---|
| 一般利益團體 | 工會、商會、農民協會 | 追求成員薪資、產業補貼或特定政策利益 |
| 公共利益團體 | 綠色和平(Greenpeace)、消費者聯盟、人權觀察 | 促進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社會公義,利益面向全體公民 |
一般利益團體:為「小群體利益」發聲,政策目標狹窄、具體。
公共利益團體:為「公共利益」發聲,政策目標廣泛、跨群體。
在民主政治中,兩者都能 參與政策討論,但影響範圍與目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