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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行政程序法#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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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行政程序法#28476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法務:1.民法 2.行政程序法#28476
科目:
民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為活化土地資產利用,甲公司經招商程序與建商乙訂立書面契約,由甲就名下 A 地設 定普通地上權予乙興建 B 屋出租營利,雙方約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50 年,地租為每年 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整。地上權完成設立登記後,乙即著手整地,並預付前 3 年地租 共計 300 萬元予甲,就預付租金部分未為地上權登記。請問:
申論題內容
(2)若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乙得否就工作物(即 B 屋部分)請求丙按 B 屋時價 補償?請依民法規定說明之。(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豪(警察轉司法)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
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
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