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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國立屏東女子高級中學_正式教師甄選:公民與社會科#115100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1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靜香與大雄愛情長跑六年,最終修成正果。眾人原本以為「王子、公主從此過著幸福 快樂的生活!」怎奈大雄婚後性情丕變,不僅整天遊手好閒,有天靜香還收到「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裁處書」(如下圖),氣得與大雄結束三年的婚姻。大雄受此打擊,痛定思痛,決定重溫一手好技能,開起一家烘焙坊…… (15 分)64a38f0ddf370.jpg
1. 若他們當初的夫妻財產制未至法院登記,請問:

申論題內容

(c).國民年金保險中有何規定可能與其精神相牴觸?(2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李浩銘
依照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3504320號函釋,國民年金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乃係該法針對公法上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其利息繳納義務所為之特別規定,與民法夫妻財產制及扶養義務規定無涉。
 
但是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認為,課予配偶繳納義務之立法並非提升繳納率之合憲且適當之手段,認為本法以婚姻關係作為配偶連帶負保費責任之基礎,似與憲法平等原則及婚姻家庭保障之意旨不符。其主要理由略以:
1、禁止因婚姻而承受特別不利益: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指出,「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以國民年金保險而言,同為本法之被保險人,如為未婚者,並無裁罰之規定,已婚後之他方配偶反而須承擔此不利益。
2、夫妻財產制度中之法定財產制,已傾向夫妻財產債務各自分離原則: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其立法理由為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因此在債務負擔上,除範圍有限之因家庭生活費所生債務外,夫妻各自對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如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23條)。姑不論夫妻各自所負擔之債務是否包含社會保險保費,惟親屬法上婚姻與家庭並未被定性為財產或經濟共同體(單鴻昇,國民年金保險中配偶保費繳納義務之檢討,法令月刊,第66卷,第11期,104/11,頁91-95)。
 
資料來源:
楊芳苓(2018年11月)。國民年金欠繳保費處罰配偶問題研析。立法院,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6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