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試依該規定說明下述數人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⑴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之科長甲。(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