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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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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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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科目:家事事件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家事事件法#24862
科目:
家事事件法
年份:
10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丙女,丙女以甲男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聲請對甲男為監護之宣告。試申論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法院以丙女未提出任何甲男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反之甲 男提出其於診所對實習醫師進行教學光碟一片為證。且法院於勘驗前甲男正於其 診所內執行醫師業務並提供病患醫療專業知識,勘驗時當場呼喚甲男姓名、問其 年籍、地址、身分證字號、方向、時間、數學計算等問題,其均正確回應,觀其言 行舉止、敘述事情及回答問題之表達能力,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因而裁定駁回丙 女之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