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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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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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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甲男與乙女於 2008 年 1 月結婚,婚後兩人個性不合,且經醫師診斷,甲男患有不孕 症。2009 年 10 月 1 日乙女離家出走後,與丙男共營同居生活,於 2011 年 11 月 1 日 生下 A 女,嗣後乙女又離開丙男,毫無音訊。A 女由生父丙男獨自扶養至今。現值 A 女將上小學,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 A 女之生父丙男可否請求「認領」A 女?(1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yuseob
依照民法規定,不能人道之事由可請求撤銷婚姻,但患有不孕症非不能人道之事由,故不得以此作為撤銷婚姻之原因。甲男與乙女之結婚符合規定,則未辦理離婚登記前,仍為有效。 A女之受胎期間係於甲男與乙女之婚姻期間,故A女推定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身分關係,不得由生父丙男提起認領。
詳解
提供者:李賀
可以
詳解
提供者:Hsien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