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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國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89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乙因細故口角,乙憤而抽出身藏之水果刀猛刺甲,甲急忙閃開,手臂被割傷一 處,爭執時路人報警,警員丙迅至現場,乙見狀持刀逃走,遁入丁宅,丙追躡入丁 宅捕獲乙,並扣得該行兇水果刀,檢察官重罪聲押乙成功,並以殺人未遂罪提起公 訴,一審法院變更法條改判傷害罪刑,並撤銷乙之羈押,問下列甲乙主張是否有理 (說明理由,次序不可顛倒):

申論題內容

⑵乙主張丙入丁宅將其逮捕並扣押水果刀係違法;甲則主張法院撤銷羈押係違法。 (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中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除了重罪羈押非法外,傷害罪最輕本刑也非五年以上,因此無法合法羈押。
除非符合其他羈押要件例如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但實務上檢察官都會申請,不會只聲請一項,畢竟最後的決定權害是在法院,不如把要件通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