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乙因細故口角,乙憤而抽出身藏之水果刀猛刺甲,甲急忙閃開,手臂被割傷一
處,爭執時路人報警,警員丙迅至現場,乙見狀持刀逃走,遁入丁宅,丙追躡入丁
宅捕獲乙,並扣得該行兇水果刀,檢察官重罪聲押乙成功,並以殺人未遂罪提起公
訴,一審法院變更法條改判傷害罪刑,並撤銷乙之羈押,問下列甲乙主張是否有理
(說明理由,次序不可顛倒):
⑵乙主張丙入丁宅將其逮捕並扣押水果刀係違法;甲則主張法院撤銷羈押係違法。 (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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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除了重罪羈押非法外,傷害罪最輕本刑也非五年以上,因此無法合法羈押。
除非符合其他羈押要件例如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但實務上檢察官都會申請,不會只聲請一項,畢竟最後的決定權害是在法院,不如把要件通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