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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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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1643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修正後的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請回答下列問題:
⑵修改後的境內及境外營利事業稅率規定。(6 分)
相關申論題
一、111 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 萬元,根據下表中所列甲家戶及乙家戶之情況,請問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何?(10 分) 補充說明:111 年度免稅額為 9.2 萬;有配偶之標準扣除額為 24.8 萬。
#497053
⑴本次增列那些房地交易適用範圍?(4 分)
#497054
⑶本次修正增設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請問減除上限為何?(5 分)
#497056
⑷本次修正後個人及營利事業費用計算時之相關規定。(10 分)
#497057
⑴加值型營業稅下免稅與零稅率規定之差異。(6 分)
#497058
⑵醫療勞務及長照勞務營業稅上應如何課稅?(6 分)
#497059
(3)在加值型營業稅架構下,可能產生什麼問題?(3 分)
#497060
(一)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買進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 座落基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 700 萬元為房屋購入的價格, 600 萬元為土地購入的價格,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50 萬元,公告 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該房屋、土地贈與甲已 成年的兒子乙,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8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為 500 萬元,類似物件的成交價格為 1,500 萬元。111 年度甲無其他贈 與。乙於 114 年 5 月 5 日以 1,700 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並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出售時乙採用公告土地現值 780 萬元申報土地的移轉現 值,乙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假設乙出售房屋、土地年度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他受贈年度的 110%,為甲購入房屋、土地年度的 120%。該房屋、土地不符合自住的條件。甲和乙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試問本例中的房屋、土地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繳納贈與稅,必須 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 報繳納,以及稅額為多少?(三)若在第(一)小題中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他於 104 年 3 月 5 日購入的房 屋、土地交付信託,以其子乙為受益人,信託期間為 10 年,期滿由受 益人取得信託利益。試問本例中在 111 年度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 繳納贈與稅,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本例中的房屋、 土地在 111 年度有所得稅嗎?若有,誰要繳納所得稅,如何計算稅額, 必須於何時申報繳納?
#560323
(一)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買進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 座落基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 700 萬元為房屋購入的價格, 600 萬元為土地購入的價格,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50 萬元,公告 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該房屋、土地贈與甲已 成年的兒子乙,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8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為 500 萬元,類似物件的成交價格為 1,500 萬元。111 年度甲無其他贈 與。乙於 114 年 5 月 5 日以 1,700 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並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出售時乙採用公告土地現值 780 萬元申報土地的移轉現 值,乙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假設乙出售房屋、土地年度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他受贈年度的 110%,為甲購入房屋、土地年度的 120%。該房屋、土地不符合自住的條件。甲和乙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試問本例中的房屋、土地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繳納贈與稅,必須 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 報繳納,以及稅額為多少?(二)若在第(一)小題中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他於 104 年 3 月 5 日購入的房 屋、土地贈與其配偶,並非贈與其子乙,但不幸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 過世,甲另遺留有價值 8,000 萬元的遺產,除了甲的配偶和兒子乙以 外,甲無其他親屬。試問本例中在 111 年度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 繳納贈與稅,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本例中的房屋、土地在 111 年度 有所得稅嗎?若有,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報繳納?本例中 有遺產稅嗎?若有,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
#560322
二、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買進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 座落基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 700 萬元為房屋購入的價格, 600 萬元為土地購入的價格,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50 萬元,公告 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該房屋、土地贈與甲已 成年的兒子乙,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8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為 500 萬元,類似物件的成交價格為 1,500 萬元。111 年度甲無其他贈 與。乙於 114 年 5 月 5 日以 1,700 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並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出售時乙採用公告土地現值 780 萬元申報土地的移轉現 值,乙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假設乙出售房屋、土地年度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他受贈年度的 110%,為甲購入房屋、土地年度的 120%。該房屋、土地不符合自住的條件。甲和乙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試問本例中的房屋、土地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繳納贈與稅,必須 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 報繳納,以及稅額為多少?
#5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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