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之規定,修正式意見包含保留意見、否定意見與無法表示意見三種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9號之規定,若有下列情況,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
1.會計師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認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雖屬重大但不廣泛
2.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但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雖屬重大但並非廣泛。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9號之規定,會計師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認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影響系屬重大且廣泛,則出具否定意見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59號之規定,若有下列情況,會計師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1.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並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系屬重大且廣泛。
2.在極罕見之情況下,儘管查核人員已對多項不確定性中之每一個別不確定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但會計師因該等不確定性之潛在相互影響與對財務報表之可能累積影響,而無法對財務報表形成意見,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