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十日前或個案認定之合理期間,以書面提供加盟重要資訊給交易相對人者,得認未隱匿重要資訊,不構成公平法第25條之違反。前述加盟重要資訊,例示如下: (一) 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資本設備等相關費用,包括其項目、金額或預估總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定期應支付之費用,包括其項目、預估金額。 (三) 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 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 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 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 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違法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事業除有相關民事責任外,公平會對於上該事業,得以同法第42條之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