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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87058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員警某甲認其勤務時間每日 12 小時,超時服勤不合理,向所屬機關申請 調整勤務時間為每日 8 小時(請求一)並請求給付加班費或准許補休假 (請求二),均遭否准。請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就公務員之勤務時間及給付加班費作成如何 之解釋?(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s Joneshsu

3.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就公務員之勤務時與加班費之解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

4.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如勤務時間24小時之服勤時段與勤務內容,待命服勤中依其性質及勤務提供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