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買受人甲基於買賣關係,對出賣人乙訴請交付買賣標的物 A 車,乙則提出同時履行
抗辯,主張甲尚未給付價金新台幣 100 萬元。試問:
⑵對於乙所提出之同時履行抗辯,甲主張在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應依 情事變更原則酌減價金為 30 萬元。就甲關於情事變更之主張,法院是否應於判 決時審酌?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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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情事變更係以形成之訴「追加訴之聲明」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其為請求權基礎,屬形成權。情事變更原則於訴訟上主張時,不論以訴為請求,或以抗辯權行使,皆無不可。
基於買賣關係,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民訴第255條1項2款),原告甲先請求給付A車,後主張情事變更,係先後提起給付之訴及形成之訴,屬追加訴之聲明。故甲關於情事變更之主張,法院應於判決時審酌,否則即為已聲明之事項漏未裁判。經審查情事變更原則構成要件後,認甲之主張有理由,宣示判決,主文應為「原告甲於給付新台幣30萬元予被告乙之同時,被告乙應交付A車予原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