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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籍商人甲擬向營業所位於瑞士日內瓦之瑞士籍商人乙購買原木一批,經多次書
面洽商後,終於在日內瓦簽訂契約。契約中載明:甲應於瑞士收受原木,並在原木
上打印記號後,將之運至基隆;價金以歐元支付。不意甲收受貨物後,託辭營業困
難,拒絕給付價金。按甲乙從事木材交易已有數年之久,書信及契約等交易文件均
使用法文,而乙寄予甲之帳單裝訂線旁印有「日內瓦為價金清償地及訴訟管轄地」
一行小字。設若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問:
⑵本案法律關係為何?(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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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2129
本案法律關係為何? 主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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