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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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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司法人員、98年軍法官3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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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098年司法人員、98年軍法官3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37300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098年司法人員、98年軍法官3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37300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均成年人,雙方長期在台北縣打零工,結婚之後,買屋住在板橋市。長子 丙、次子丁分別於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92 年 12 月 5 日出生,甲男、乙女約定丙、丁 從父甲姓。甲男、乙女因工作關係,無法照顧丙、丁,乃將二人分別托給台南市婆婆 戊、彰化娘家媽媽己照顧。嗣後甲男、乙女離婚,未約定對於丙、丁權利義務之行使 與負擔,丙、丁仍分別由戊、己照顧。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法院受理有關對於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之事件,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調查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在審理期間, 得否為必要之保全處分?試說明保全處分之內容?(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