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請問行政機關對於下列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可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予以行政執行?
⑵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嗣後予以廢止,並作成命人民返 還已受領金錢給付之行政處分,人民拒不返還並因此提出行政爭訟者。(10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 第 127 條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
詳解
混亂了 到底行不行
詳解
若為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學說尚有爭議
肯定說:行政機關依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否定說:行政機關沒有法律依據,故不能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須提出行政訴訟
為解決爭議 104年增修行政訴訟法第127條第3.4項
3.以書面行政出份確認返還範圍
4.賢政處分未確認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選我正解
詳解
現在不可以囉,行政程序法127條的第四項,在處分未確定(不得依通常程序救濟)前不能執行。
詳解
因為該行政處分已被廢止,因此人民所受領的金錢已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構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過去行政機關必須先進行民事訴訟,才能以判決書做為強制執行的理由,現在則是命人民返還的行政處分即可做為強制執行之理由,行政執行分署得據此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