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 一、消防機關。 二、衛生機關。 三、軍事機關。 四、醫療機構。 五、護理機構。 六、救護車營業機構。 七、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設置救護車之機構或公益 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