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甲為乙任職於 A 銀行之職務保證人,保證乙任職期間,如侵占公款,由甲與乙負連
帶賠償責任。之後 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如有職員侵占公款,由
B 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嗣乙於任職期間,因投資股票失利侵占公款新臺幣一百萬元,
B 保險公司於全數理賠後,依保險法代位請求權之規定,訴請甲給付新臺幣一百萬
元,請檢具理由說明及分析下列問題:
⑵ B 保險公司於全數理賠後,是否有理由訴請甲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B公司主張有理由:
1.因代位求償發生,必須由於第三人行為所致,使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對此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請求權,此項權利因保險金給付而移轉於保險人。然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參保險法95-1)因為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被保險人損害,因員工為被保險人的受僱人,屬經濟上共同利害關係時,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但損失係因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將得據以提出抗辯,即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案被保險人A,被保證人為乙,乙為A之受僱人,乙因投資股票失利而侵占公款,具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使被保險人A受損害,保險人B得行使代位求償權訴請保證人甲給付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