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主張有理由:
1.因代位求償發生,必須由於第三人行為所致,使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對此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請求權,此項權利因保險金給付而移轉於保險人。然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參保險法95-1)因為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被保險人損害,因員工為被保險人的受僱人,屬經濟上共同利害關係時,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但損失係因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將得據以提出抗辯,即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案被保險人A,被保證人為乙,乙為A之受僱人,乙因投資股票失利而侵占公款,具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使被保險人A受損害,保險人B得行使代位求償權訴請保證人甲給付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