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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金融保險法規(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65201
科目:公職◆金融保險法規(研究)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為乙任職於 A 銀行之職務保證人,保證乙任職期間,如侵占公款,由甲與乙負連 帶賠償責任。之後 A 銀行與 B 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約定如有職員侵占公款,由 B 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嗣乙於任職期間,因投資股票失利侵占公款新臺幣一百萬元, B 保險公司於全數理賠後,依保險法代位請求權之規定,訴請甲給付新臺幣一百萬 元,請檢具理由說明及分析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 B 保險公司於全數理賠後,是否有理由訴請甲給付新臺幣一百萬元?(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B公司主張有理由:

    1.因代位求償發生,必須由於第三人行為所致,使保險標的物遭受損失,被保險人對此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請求權,此項權利因保險金給付而移轉於保險人。然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參保險法95-1)因為員工不誠實行為所致被保險人損害,因員工為被保險人的受僱人,屬經濟上共同利害關係時,保險人無代位求償權,但損失係因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將得據以提出抗辯,即行使代位求償權。

    2.本案被保險人A,被保證人為乙,乙為A之受僱人,乙因投資股票失利而侵占公款,具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使被保險人A受損害,保險人B得行使代位求償權訴請保證人甲給付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