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警員甲於追捕通緝犯 A 時,A 駕車拒捕,並試圖衝撞甲。此際,甲遂開
槍阻止,但因車輛朝其衝撞,甲拔槍朝汽車輪胎射擊時,為躲避撞擊導
致開槍彈著點有所偏差,擊中同車友人 B,並造成當場死亡。B 之繼承
人 C 遂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慰撫金。試分析:
⑵ C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1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最佳解很爛 貼法條而已
大家不要浪費鑽石
詳解
請問B算是第三人嗎?
-----------------------------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一項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支給標準第6條
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人具領。
詳解
回11F 我覺得把B是否有唆使駕駛A 逃逸 才討論是否為第三人比較好吧
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