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涉及書面委託申請及相關戶籍登記之正當理由之適用,茲依題示,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D女得書面委託E代為辦理離婚登記
1離婚登記之規定
(1)離婚,依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為離婚登記
(2)法定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為離婚登記。但依判
決確定、和解或調解離婚者,得依當事人一方,至戶政務所為離婚登記。
(3)利害關係人:依戶籍法第45條之規定,兩願離婚者,不得依利害關係人為離婚登記;
僅判決確定、和解或調解離婚者,得依利害關係人為離婚登記。
(4)書面委託人: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法定申請不能為兩願離婚者,除有正當理
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依書面委託他人申請離婚登記。
2 D女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書面委託E代為離婚登記
C男與D女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其協議離婚之離婚登記須雙方當事人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離婚登記,惟D女因結婚期間常遭受C男家庭暴力,D女若具有家庭暴力之保護令、驗傷
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交由E,經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該證明文件屬實,亦得依
職權釐清D女是否具有離婚之意思,均查證屬實者,戶政事務所得核准,由E代為辦理離
婚登記。
(二)X男與Y女不得依書面委託辦理結婚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辦理登記
1結婚登記之規定
(1)結婚,依戶籍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為結婚登記
(2)法定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2條規定,結婚登記由雙方當事人為之;但97年5月22日
(包含97年5月22日)前結婚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為結婚登記。必要時,但書之結
婚登記,得依相關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查證其婚姻之真實。
(3)利害關係人: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無戶籍法第32條第一項但書之法定申請人,得
依利害關係人申請結婚登記。
(4)書面委託人:依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法定申請人不能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有正
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得依書面委託申請結婚登記。
2 X男與Y女不得依書面委託辦理結婚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辦理登記
X男與Y女於2018年依法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其結婚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為生效,X男與Y女依出國度蜜月為由,書面委託兩位證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惟依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之正當理由應係指重病在醫、在家療養或收容於矯正機關內等,而非出國度蜜月,故X男與Y女書面委託兩位證人不售戶政機關核准,應由雙方當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