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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0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99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30993
科目: 商事法
年份:9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下列行為的效力如何?試依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別說明之。

申論題內容

⑶丙為公司經理人,製造與公司同一種類、品質的產品出售。(9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努力不懈

一、依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此即為公司經理人競業禁止之規定。

二、另依最高法院81 年台上字第 1453 號判決實務見解,公司經理人違反公司法第32條競業禁止之規定者,其競業行為並非無效,但公司得依民法第563條之規定,請求經理人將因其競業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三、由上及依題意,丙為公司經理人,似未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經同意,即製造與公司同一種類、品質的產品出售,已屬與公司競業之行為,違反公司法第32條規定,公司得請求丙出售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民法563條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