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戶戶籍資料
1. 依據戶籍法第5-1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款對除戶戶籍資料之相關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戶內,並載明其事由及日期。如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備份保存。申請除戶時,由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申請為之,並檢附法院死亡宣告判決書、死亡證明書、屍體相驗證明書、當事人和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及身分證,於法定期限30日內為之,逾期辦理處以300~900元罰鍰,不為辦理則處以900元罰鍰,以課以人民登記之義務。而戶內尚有設籍人口時,應由該項登記申請人,則訂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為戶長;居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時,則由最年長一人繼位。
依據戶籍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依據我國戶籍法, 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三)除戶戶籍資料
1.依戶籍法第五條,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