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高先生在民國 108 年 6 月成立信託契約,將其位於新北市之商業用土地
(公告現值為 800 萬元)做為信託財產,委託王會計師(受託人)管理
10 年。除每年土地之孳息的受益人為高女士(高先生之女)之外,並約
定於民國 118 年 6 月(信託契約 10 年期滿時),以高女士為該土地之歸
屬權利人。請問依現行稅法之規定:
⑶信託關係存續中,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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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是王會計師(受託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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