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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10 分)

詳解 (共 4 筆)

Amanda Yu
Amanda Yu
詳解 #3667920
2019/11/14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
(共 2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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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mingkao
fengmingkao
詳解 #4265238
2020/09/11
如果是「法定財產制」,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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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萱
林孟萱
詳解 #3666343
2019/11/13
1030-1
雲淡風輕、公事公辦
雲淡風輕、公事公辦
詳解 #7360210
2026/05/03
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律定義: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除外對象:繼承取得、無償取得(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法律特徵:
1.調整權: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2.身分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起訴或契約承諾)。
3.時效:知悉後2年,或消滅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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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