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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2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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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29395
科目: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務審計、績效審計: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29395
科目:
審計應用法規
年份:
101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下列各項情況發生時,試就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其財務責任之範圍及那些人應負責:
申論題內容
⑶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未能依限悉數追還(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