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⑶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
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
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
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
摘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
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
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