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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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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2 司法官特種考試、專技高考_三等、律師_司法官、各類科:刑法與刑事訴訟法#92018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花錢僱用職業打手乙痛扁 A 一頓,促使 A 儘快償還積欠甲多時的百 萬逾期債務。為達此一目的,甲交付乙有關 A 的生活相片,以便乙查驗。 乙探聽 A 的作息時間後,埋伏在 A 住處附近,誤將外貌與衣著類似 A 的 B 當作 A,遂不顧 B 的澄清,持短棍痛毆 B,致 B 右手臂完全骨折而 無法施力。乙警告 B 必須在十日內償還欠甲的債務,否則下次將會打得 更兇。放話後,乙瞥見 B 戴有名貴手錶,趁 B 尚處於恐懼而不敢抗拒的 狀態,平靜地取下該錶,以圖轉贈朋友作為生日禮物。事後,B 經治療 始接回斷骨,右臂仍如過往能舉動施力,B 向警方對乙提出告訴,使檢 察官以重傷、強盜與勒索等罪名起訴乙。於是,外貌、身材與乙相似的 丙,受到乙的指使,向警方承認自己才是犯案人,並先後於對乙所開啟 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兩次以證人身分表明為自己犯案,並加以具結。 試問甲、乙、丙三人應如何論罪?(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 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案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偵查終結前,乙 又委任律師 B 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就甲業務侵占罪名,以被害 人地位提起自訴。甲委任之辯護律師 A 抗辯:乙之自訴違反多項法律 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試問 A 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35分)
⑵設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經該管檢察官將案件移送自訴法院,一併審 理,乙委任之 B 律師於其自訴狀及補充書狀內,記載甲如何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罪過程。審判中,乙未到庭,B 律師遂代乙以 言詞陳述案發事實之經過,甲及其辯護律師 A 則要求法院應傳喚乙親 自到庭具結並接受對質、詰問,否則其自訴狀所述及 B 當庭代為陳述 之內容,皆違法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審判長依現行自訴規定駁回甲 及 A 之請求。但審判長仍予甲、A 反駁及辯論之機會,隨後法院採納 自訴狀所述及 B 律師代乙關於案發經過之當庭陳述,判處甲以一行為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試問本案踐行之程序是否合 法?(30分)
⑶設若第一審審理期間,A 律師提出甲於行為時有嚴重思覺失調之精神 疾病抗辯,認為至少構成減輕其刑的限制責任能力(刑法第 19 條)。 為證明此點,A 聲請法院傳喚丙精神科醫師出庭,丙醫師於甲、乙婚 姻存續期間(含案發行為時)曾長期治療甲之精神疾病。乙委任之 B 律師則於丙到庭陳述前即主張:丙與乙有過節,乙曾至丙診所當眾指 摘丙只愛錢又誤診,足認丙若於本案執行「鑑定人」職務有偏頗之虞, 有相當於法官之迴避事由,因此請求依法拒卻鑑定人丙。試問丙醫師 於本案是否可為證據?B 之拒卻主張合不合法?(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