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2.職是之故,無論上課時間是否屬公餘時間,戊仍應依規定報機關首長核可,始得兼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