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61號「繼續經營」第49條之規定,於某些情況下,查核人員可能認為須要求管理階層作評估或延伸其評估。如管理階層不同意,查核人員因無法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之適當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例如,管理階層之因應計畫已存在之查核證據),而可能須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