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
其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家庭人口數,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2.5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補助項目為:
1.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應於事實發生後的六個月提出申請
2.子女生活補助津貼
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得申請,每一人每月為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的十分之一
每年申請一次,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延長補助申請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3.子女教育補助津貼
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以下學校每人每學期學費之60%
於學校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超過三萬元部分,最高補助費用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
(2)本人及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者,補助應自行負擔部分,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12萬
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提出申請
5.法律訴訟補助
只針對家暴受害者提供服務,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其標準補助金額最高5萬元為限
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申請
6.創業貸款補助
申請人須年滿20歲,得申請。
7.兒童托育津貼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如進入私立托教機構,得提出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台幣1500元
應於是時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