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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二等_刑事警察人員電子監察組:憲法#53332
科目:高考/二等/一二級◆憲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詳細說明:

申論題內容

㈡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應設例外之情形及理由為何?( 13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伯爵那堤(已上榜111年郵局)
比例原則:任何不因身分,所有人民都可參加
詳解 提供者:MeiMei Lin
因為急迫的狀況下 較符合人民的請求權
詳解 提供者:加油撐到最後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詳解 提供者:蔡蔡
NO718 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
詳解 提供者:mengts
詳解 提供者:xin hong liao
緊急集會為例外,方能符合比例原則
詳解 提供者:Curry
符合比例原則 有急迫且嚴重性的集會遊行可以採事後報備制
詳解 提供者:Sunny Su
釋字415、718: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表意及結社之自由,所為之限制須以法律訂定,且應符合階段性法律保留,限制之手段與目的需有實質關聯性,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例外: 1.緊急性集會遊行:根據釋字718理由書,該集會遊行法對於緊急行集會遊行的限制,造成人民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以致無法合法舉行集會,其限制有逾越手段必要性。修法後,緊急性集會遊行的申請時間從舉行前6日改至舉行後24小時內負責人應向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警察分局應在12小時內決定,若不予許可者,負責人得於收受函覆後24小時內經由該管警察分局向其上級機關(警察局)提出申復,上級機關應於12小時內否准。 2.偶發性集會遊行:釋字718號理由書亦認為集會遊行法對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所為之限制,有違反比例原則,因偶發性集會遊行常為人民遇突然、偶然之事由所聚集,要求事先申請,實屬過苛。
詳解 提供者: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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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111消防已上岸
審判違憲,暫停訴訟,由司法院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