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㈡107年度乙與配偶合併申報撫養未成年之女兒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胞兄一人,當年度有下列費用(均取具合法憑證),則該申報戶 可列舉扣除之金額為多少?(提示:上限額度:保險費2.4萬元,購 屋借款利息30萬元,租金支出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元)(10分)
1.每人之人身保險費(非全民健保費)均為10萬元,總共40萬元。
2.每人之全民健保費均為3萬元,總共12萬元。
3.該胞兄之醫藥費3萬元,獲保險公司給付1萬元。
4.女兒因就學所需,在北部租屋,租金共12萬元。
5.購買自用住宅利息支出50萬元,另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