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籍意義,及取得國籍方式茲說明如下:
(一)國籍意義為國家與國民間之間附從關係,包含彼此間有一定之權利義務行為。
(二)取得我國國籍方法有兩種,一為出生,二為歸化。根據國籍法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具中華民國國籍: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不可考或為無國籍人;歸化者。
根據國籍法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台有住所,且具備以下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a. 於中華民國領土內,合法連續居留5年,且每年合計183日以上。b. 年滿20歲且依其本國法及我國法律具有行為能力。c.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無犯罪紀錄。d. 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有一定技能足以自立。e. 具我國基本常識及語言能力。
國籍法第四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台有住所,且具備前條條件者和以下情形之一者,於我國合法居留滿3年且每年超過183天,得申請歸化:a. 為我國國民之配偶,不需要滿足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b.為我國國民配偶,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認定與其已故配偶之親屬有往來關係,與亡故配偶婚姻持續2年以上者不受此限制。e.對無行為能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權利義務或會面往來。f. 父或母曾或現為中華民國國民。g.為中華民國人民之養子女。h. 出生於我國領土內。i. 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