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立醫療機
構之醫師,試問其可能涉及那些憲法基本權利保障之爭議?依我國大法
官解釋之意旨,上述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認定其違憲或合憲之理由為
何?請附理由申論之。(25 分)
參考法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 條:「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
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 2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
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
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
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
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
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
責任以外之人員。……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