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甲在執行酒駕攔檢勤務時,心儀一位面貌姣好的機車騎士A,暗中從駕照記住A 的姓名與住址。數日後,甲以警察局的公文封寄出信函給A,信中說明「當日執行攔 檢勤務,似有公物誤放在您的機車置物箱,希望台端收信後,盡速持該公物至本局, 或與以下警員聯繫」,信件末端並蓋上警局戳章與甲的職章和聯繫電話。試問甲的行 為成立何罪?(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一) 交警甲暗中記住A的姓名與住址行為,不成立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私密罪
(1) 本罪構成要件為「交付」或「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客觀上,甲並無交付或洩漏之行為,故甲不成立本罪。
(二) 甲製作信函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刊載不實罪
(1) 客觀上,甲係為員警,且該信函以公文封寄出並使收件者有前往處理公務與聯絡員警之義務,亦屬公文書。員警製作公文書也屬有權製作,乃其職務上之行為。雖此信函並無法律上之效益,但其使A誤信有配合之義務,已使人民對公文書之信賴產生損害,顯已足以危害公眾或他人;主觀上,甲有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三) 甲寄出信函給A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1) 客觀上,甲寄出登載不實之信函給A,並向主張其內容之行為,已構成本罪行使之行為;主觀上,甲有故意。
(2)甲無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四) 競合:甲製作信函並寄出乃接續行為,視為單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照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論一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即可。
詳解
單純練習
(一)甲偽造公文書不成立刑法(下稱本法)第211條
1.構成要件
成立此罪的行為樣態要求為無權限製作,甲為警察,有權限製作該文書,故不成立。
(二)甲製作不實內容之公文書可能成立本法第213條
1.構成要件
2.違法性
3.罪責
4.結論:成立
(三)甲使用警察局戳章不成立本法第218條第2項
1.構成要件 甲為有使用權限之人,不符盜用
(四)甲寄出不實公文書可能成立本法第216條
(五)競合
本法第213條與第216條,最後成立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