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應納之地價稅如何計徵?又其納稅義務人為何?試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土稅3-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土稅3-1II)(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II.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16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1.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2.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詳解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應以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所有土地合計計算價總額,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